《国有资产法(草案)》通过三项各有侧重又相互支撑的条款,系统描绘了国有数据资产的管理图景:
①明确管理责任,破解“履职数据”沉睡困境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十八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履职形成的数据资产负有主动管理职责。这填补了公共数据资产法律定位的空白,将社保数据、地理信息、政务服务记录等从行政记录升格为需严格管理保障的国有资产,推动管理思维从信息保管向资产运营转变。
②升级监管手段,推动动态精准治理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四十一条着眼于国有资产现代化监管升级,将“数字化建设”与“动态监管”提升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统筹职责高度。要求建设数字化监管体系,实现对资产存量、流量、价值与风险的实时感知与智能分析,推动监管从事后反映走向事前预警、事中干预的动态精准治理模式,并强化管理过程中相应数据资产的管理。
③确立平等法律地位,扫清市场化障碍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六十一条作为支柱性条款,明确赋予数据资产与其他类别资产的并列管理地位。这意味着在资产统计、产权登记、收益上缴、转让程序、责任追究等所有环节,数据资产将适用与实物资产、金融资产等相同的法律规则与标准,从根本上解决“无法可依”困境,为会计入表、融资抵押、产权交易等市场化操作扫清法律障碍。
这三项条款共同构成了数据资产法治化治理的初始闭环。《国有资产法(草案)》对数据资产的纳入,不仅填补了我国数字化建设的制度空白,也为数据要素安全高效参与国民经济循环注入制度动力,标志着我国数字化建设正迈向以法治化、规范化为核心的新阶段。
随着征求意见结束,草案将在吸纳意见后完善并履行后续立法程序。无论细节如何调整,其确立的“数据作为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原则,已为中国数字经济的规范发展与长期繁荣刻下深刻的立法坐标。